8月1日,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制定的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最高罰款達100萬元(人民幣,下同)。
8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
山西之長在煤,之短在水。“山西水資源缺乏,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流域、城鎮和農村水污染治理、水環境保護任務艱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審查和評估處處長葉晉明表示,針對主要污染物制定嚴于國家的排放標準尤為必要。
“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凸顯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決心。”在提到該條例的亮點時,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一級巡視員喬錦瑞提到,條例中嚴格工業水污染防治要求,細化了城鎮和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明確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的相關規定。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共八章五十九條。其中第三章地表水污染防治,分別對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作出了規定。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內容分別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
喬錦瑞介紹,本條例以國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為依據,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勢和工作實際,體現山西特色,將山西近年來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條款,有利于山西更好地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
條例第十條規定,對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五類及以上標準,制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葉晉明認為,與周圍省份相比,山西污水處理標準值提升幅度較小,經濟技術成本較低,既體現嚴于國家標準,又符合山西省發展實際,可以充分保障全省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實現。
“優化高污染高風險行業空間布局、為新興產業騰出環境容量和空間,是保護重點流域生態功能,培育經濟發展潛力的重要方式。”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紹,條例對汾河等重點河流沿岸的產業布局作出了強制性要求,即“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藥、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未達到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另外,針對山西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的工作推進情況,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級監察專員李凌昇介紹,2018年,全省58個國家考核地表水斷面中,優良水質斷面34個,比2016年增加6個,嚴重污染的劣Ⅴ類水質斷面13個,比2016年減少3個。2019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高位推動,全面提速。